青岛市硕果赋能基金管理机构征集公告
来源:财通集团 发布时间:2024-07-11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起设立青岛市“硕果金”,其中,硕果赋能基金是由“硕果金”与社会出资人共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基金管理机构,公告如下:
一、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国家监管机构登记,常驻青岛市的管理团队成员不少于2人。基金管理人如为新设机构,应在“硕果金”首期出资前在国家监管机构完成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五)管理人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具有丰富的早期项目投资经验,至少主导过5个初创期企业或孵化器、科技园区和产业链专业园区孵化培育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案例;具有扎实的初创期企业或孵化器、科技园区和产业链专业园区孵化培育科技企业项目储备(须注册于青岛市或拟迁入青岛市),此类储备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
二、硕果赋能基金设立要求
(一)出资比例:申请青岛市“硕果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青岛市硕果赋能基金规模的50%。
(二)出资要求:硕果赋能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硕果赋能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三)投资方向与限制
1、“硕果金”专项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及科技园区和产业链专业园区孵化培育科技企业投资赋能。硕果赋能基金投资于“硕果金”支持范围内企业/项目的金额不低于“硕果金”出资的1.1倍(以下简称“返投‘硕果金’部分”)。
2、硕果赋能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额度不少于“硕果金”出资金额。
初创期企业系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对初创期企业的认定,孵化器入驻企业及体外孵化培育项目不受企业成立时间的限制。
3、就返投“硕果金”部分,硕果赋能基金投资于标杆孵化器推荐的科技创业项目(包含标杆孵化器体外孵化培育项目),比例不低于该部分的50%。
4、其它根据《青岛市科技创业孵化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应当符合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四)硕果赋能基金的管理与运作
硕果赋能基金以股权直投的方式为孵化器、科技园区和产业链专业园区孵化培育科技企业的发展进行资本赋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硕果赋能基金的募、投、管、退工作。主要包括:基金的募集和组建,项目的收集、发掘和评判;基金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价值评估;投资方案的设计、商务谈判、决策与实施;投后管理及相关服务;项目退出方案的制订与实施等;确定基金托管银行;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硕果赋能基金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运作,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基金应建立投资决策、专家顾问、风险控制及评估制度等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
(五)合规要求
硕果赋能基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硕果金”相关规定,并遵守“硕果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申请文件的递交
申请方式为网上申请与网下材料递交相结合。
(一)申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1、申请人应按《青岛市“硕果金”参股设立硕果赋能基金合作方案》(范本附后)要求的内容向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提交合作方案。
2、上述报告需按规定格式同时提交电子版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式六份,需列出目录,用A4纸张打印装订,全部材料加盖申请人企业公章。
3、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请递交
申请人请直接向我司递交申请资料。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全球(青岛)创投风投大厦20层
联系人:魏婧毅
电话:0532-88960075
邮箱:qdsgj_2024@126.com
我司收到申请初审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等工作,经决策机构决策公示,且经青岛市“硕果金”出资主体与入选的管理机构签订正式法律文件后,组建设立硕果赋能基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